保安有以下職責:
(1)執行門衛、守衛、巡邏、運輸、護衛、人群控制、技術防范、安全咨詢等安全服務;
(2)利用科技手段和設備執行安全服務;
(3)及時向客戶單位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執勤區發生的非法侵害和公安災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擴大,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4)落實防盜、防火、防爆、防破壞等預防措施,發現值班區安全隱患,立即向客戶單位報告,協助處理;
(5)保安人員應及時制止執勤區域內發生的非法侵犯,并將非法者交給公安機關或相關部門處理。支持和配合公安機關等執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
保安不得有以下行為:
(1)剝奪和限制公民的個人自由;
(2)搜查他人身體或扣留他人合法證件和合理財務;
(3)辱罵、毆打或唆使他人;
(4)未經許可為他人提供保安服務;
(5)妨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6)向客戶索取各種債務或解決勞動爭議;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